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政务发〔202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要求,“探索建立容缺承诺审批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容缺承诺审批工作办理要求和程序、完善监测体系,现印发《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暂行办法扎实推进容缺承诺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贵州省容缺承诺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条例》等要求,扎实推进容缺承诺审批服务,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办事难、办事慢问题,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缺承诺审批,包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三方面工作。

第三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贵州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容缺受理服务,是指企业、群众在向政务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申请人主要申请材料具备、其他辅助性材料暂时无法提供,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期限,申请人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办理流程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未按期按要求补齐补正的,政务服务机构撤销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的服务模式。

第六条主要申请材料是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承诺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要申请材料。

第七条容缺材料是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暂时无法提供的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


第二章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容缺承诺审批事项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2、3)。

第九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由省司法厅牵头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梳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牵头梳理。省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变化的,及时函告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及时修改贵州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十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按要求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接受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对于实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容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受理容缺服务事项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事项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4),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提交容缺材料。承诺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承诺书可以由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审批部门根据实际编制。

第十六条申请人自愿采取容缺受理服务模式,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章容缺承诺审批监测体系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申请人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容缺承诺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承诺审批,未按规定提交容缺材料就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再对其适用告知承诺。

第二十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容缺受理服务事项,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有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容缺承诺审批”推进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并在贵州政务服务网公开“容缺承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第二十三条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承诺审批”业务办理,加强市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市县部门“容缺承诺审批”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docx

附件2.贵州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docx

附件3.贵州省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docx

附件4.贵州省容缺受理承诺书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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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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