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钱科烨拒服兵役实施处罚通告

钱科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22123**********33,大专文化,绥阳县郑场镇狮山村人,2023年9月应征入伍,入伍后因不适应部队训练生活拒服兵役,经多方劝导无果,部队按照拒服兵役规定作除名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2〕34号)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钱科烨拒服兵役一事处罚如下:

1.将钱科烨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

2.将钱科烨个人户籍管理系统及户口簿中是否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

3.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两年内不准出境;

5.两年内不得升(复)学;

6.三年内不得办理经商手续;

7.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8.撤销钱科烨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对钱科烨处以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29886元罚款(14943元/人/年),罚款上缴县财政。

上述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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